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時事剪輯
阿寶的班級導師管教甚嚴,無論課堂秩序,或是作業、掃除、班級競賽等各方面的要求都很講究,班級的表現也很突出。
但阿寶對制式教材的內容不感興趣,考試名次敬陪末座,七年級時沒跟上進度,八年級之後幾乎聽不懂老師的講課,無聊之際,常有搗蛋或捉弄同學的狀況,光違反班級規定與抽菸之類的行為已累積八大過以上。他每次違規都會被導師告誡,久而久之,產生「常被導師針對」的念頭,師生之間多次爆發口角與肢體推擠,最後阿寶被轉介認輔。
有天午休,阿寶將微量的粉筆灰撒在導師的茶水中攪拌均勻,讓不知情的導師渾然無所覺的喝下肚。某次,阿寶因作業未交又被導師數落,他心生不滿,於是趁全班上體育課之際,又想再用粉筆灰摻水的惡作劇報復,卻被臨時回班上拿水壺的同學撞見,一狀告到導師那邊。這次學務主任不但聯繫家長到校,同時還報請少年隊介入,可見事態的嚴重性。
IQ動動腦
對老師惡作劇,但沒有造成生命危險,犯罪嗎?
法源探索
依據「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如果得知少年有虞犯或不良行為等情事,必要時會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警方介入後除了適時給予登記或勸導外,情節嚴重時須依法移送少年法庭處置。
阿寶對老師態度傲慢、舉止粗暴的行為,已經構成法律上的「不良行為」,經教訓輔系統仍無法發揮成效時,確實可能由警政或司法單位介入。
雖然粉筆灰不一定是有毒物質,但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是不可食用的物品,如果不慎將受到粉筆灰汙染的茶水喝下肚而生病,很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傷害罪;縱使無法證明這樣的惡作劇是不是對他人健康造成危害,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的規定,只要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的行為,也不是沒有構成虞犯的可能。
明知害人吃下粉筆灰可能導致他人生病還恣意妄為,就算刑法沒有處罰,也不代表可以逃過少年法庭(即保護處分)的法網。
相關法條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