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時事剪輯
阿豪對於要價五萬兩千多元的智慧型手機情有獨鍾,然而單憑他暑假打工及省吃儉用存下來的零用錢,根本無法購買。某日,他靈光一閃,認為經營網拍或許是個賺錢的好方法。但他很快就發現,經營網拍不如他想得那麼簡單,生意始終沒有起色,隨即把腦筋動到行銷上,覺得行銷才是關鍵,網拍業大家都賣同質性的商品,除非削價競爭,不然很難脫穎而出。
於是阿豪決定創造他自身「品牌」的故事,透過各種社群媒體,發布他賣血、半工半讀,稍有空閒就到工地打零工,賺錢救癌症母親,還獨自扶養兩個失智症妹妹的故事,更要保護他們不受吸毒、酗酒父親的家暴。
很快的,在阿豪動人的文筆下,文章迅速在網路上流傳,眾人紛紛購買他經營的網拍商品,阿豪不僅如願買下心儀的手機,還賺得一筆巨款。
IQ動動腦
請問以欺騙方式大賺愛心財,犯詐欺取財罪嗎?
法源探索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網友購買阿豪的商品,而非購買其他商家的同質性商品,主要原因是出於幫助社會弱勢的愛心考量,但阿豪的行為只是造成消費者動機錯誤。依實務見解,單純的欺罔非違法,須另含可能侵害他人財產的危險性,才具有違法性,所謂「施用詐術」,是行為人在交易上隱瞞重要資訊,否則縱使讓人誤信了,也只能算是「動機錯誤」,不算是違反詐欺取財罪。
此外,詐欺取財屬於侵害整體財產法益的犯罪,須依整體結算原則,判斷處分前後的財產是否減損,如果整體財產仍呈現不利差額,才可視為財產損害要件。也就是說,契約中,只要給付與對待給付在價值上沒有重大差距,就很難被認定為整體財產的損害。
故事裡,阿豪並沒有傳遞商品本身不實訊息,消費者出於愛心動機只是「動機錯誤」,還是拿到了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消費者沒有整體財產的損害,阿豪的行為就難以構成詐欺取財罪。因此,下次當你看到以愛心為名義的販賣活動,最好查證後再購買。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