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就讀國二的小明發現,前陣子電視新聞都跟選舉或公投議題有關。除了候選人的政見、政績外,小明也注意到候選人所發送的選舉贈品五花八門,如隨身面紙包、原子筆、即溶咖啡包、筆記本和便利貼等,都讓他覺得很有趣。
小明從電視中聽聞,只要贈品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元就不能認定是賄選。這三十元金額是如何定義的?小明有些疑惑,難道沒超過三十元就一定不是賄選,超過的就一定是賄選嗎?
不僅如此,就連有計程車司機願意無償接送遊子返鄉投票都可能被認定是賄選,這樣的事件讓小明很困惑,到底該如何界定賄選呢?
有法可循
憲法雖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憲法權利,但前開權利的行使仍係依照各法律規定,因此年僅十四歲的小明雖然感受到這次九合一選舉的熱潮,並對這次公投議題感到興趣,但因為他還沒到法定的投票年紀,所以無法行使公民權利。不過,就算現在他沒有投票權,也可以參與討論,培養未來公民的能力,待將來有投票權才能審慎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提及投票,就必須講到選舉文化。在臺灣選舉風潮的帶動下,選舉贈送物品也是候選人比較的範疇,真的只要不超過三十元就可以與賄選行為截然畫分嗎?細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條文中未有禮品價值多少的明文規定,因此是否構成賄選(行賄),都要看個案去認定,並非超過三十元就起訴,不超過三十元就不起訴。
在現行實務運作上,是否構成賄選,要檢視致贈禮品是否足以影響選民的投票意願,還有禮品本身宣導性是否重於財產價值。也就是說,如果禮品尚不足以動搖選民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選舉意向,而僅是候選人主觀上為加深選民印象作用時,則難以界定為賄選。
因此,計程車司機無償提供遊子返鄉投票,並未影響遊子選舉意願,自然也難以認定是行賄之舉。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身為公民,無論是否具有選舉權,隨時關注社會與公共議題值得大力讚許,也代表了民主素養的正向成長。
雖然候選人基於內在對權力與地位的渴求,使用各種手段增加知名度、企圖贏得選票,花招百出令人眼花撩亂。
只是,許多事情不能單從外在表徵評定是非,也無法以單一標準予以衡量,而是要考慮內在意圖和動機,才能做出合情合理的適切結論。這過程中涉及獨立思考與綜合判斷,如果能多多練習,一定可使個人智慧日趨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