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雅方(律師)
時事剪輯
據報載,最近某藝人座車沒熄火停靠在路邊,警察盤查後,發現他的車上有注射毒品的針筒而加以逮捕。警察製作筆錄時,他淚流滿面承認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當他步出警局時,雙眼浮腫,以帽子、口罩蓋住大半張臉,上銬的雙手也刻意用格子上衣遮掩。
另一則新聞是,警方在準備將嫌犯移送地檢署時,嫌犯藉故要到警局門口抽菸,戒護嫌犯的警察沒將嫌犯上銬,還好心要進警局拿椅子讓嫌犯坐。沒想到警察一進警局,嫌犯馬上拔腿就跑,幸好事後警方抓回了這名嫌犯,才沒讓嫌犯得逞。
以上兩則新聞,都提到警察逮捕嫌犯時會用手銬,在電視新聞上也常會看到嫌犯被解送,以衣物遮蔽雙手,才不會被拍到上銬的畫面,避免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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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警察才可以使用手銬呢?
法源探索
警銬是一種戒具,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規定:「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另外,內政部警政署頒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針對警察可以使用警銬的情形也列出具體判斷標準。
由上述規定可知,警察使用警銬的目的,最主要是在防止嫌犯脫逃、自我傷害、攻擊執法人員或攻擊他人。因為警察費盡千辛萬苦逮捕到的嫌犯若從警局逃出,可能又去犯罪或傷害他人,造成危害。
而且,如果嫌犯是在等候製作警詢筆錄時突然持刀攻擊警察,或是嫌犯在被送到警局的過程中,氣憤難耐而攻擊路人或自殘,第一線執法的警察及路人就可能無辜受傷。
因此,為防止發生上述情況,在必要的情形時,警察可以依法對嫌犯使用警銬。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