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一八八二年,帕爾默在紐約對祖父下毒將他毒死,然而祖父在遺囑中給帕爾默留下可觀的遺產。帕爾默隨即因殺人罪行遭判處數年徒刑,但帕爾默是不是還能繼承祖父的遺產,成了審理法官的棘手難題。
帕爾默的姑姑主張,既然帕爾默殺死了被繼承人,那麼法律就不應當繼續賦予帕爾默繼承遺產的權利。然而,紐約州的法律並未明定倘若繼承人殺死被繼承人將會喪失繼承權,況且,帕爾默祖父生前所立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因此,帕爾默的律師爭辯說,既然這份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那麼他就應當享有繼承遺產的合法權利。
法眼觀點
依照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故事中的狀況如果發生在今天的臺灣,帕爾默就會喪失繼承權。然而,當時紐約州並沒有這條法律,卻也在最後得出相同結論。
故事中審判此案的其中一位法官格雷支持律師的說法,格雷法官認為:「如果帕爾默的祖父早知帕爾默要殺害他,他或許願意將遺產給其他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認為就算帕爾默殺害自己,他仍然希望將遺產留給帕爾默。」法律的含義應忠於文義解釋,而紐約州遺囑法清楚確定,並無理由棄之不用。
此外,如果帕爾默因殺死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那就是對帕爾默除了徒刑外又多加一條懲罰,這有違「罪行法定」原則,對某一罪行的懲罰,須由立法機構預先規定,法官不得在判決之後對該罪行另加處罰。
但是,審理該案的另一位法官厄爾卻認為,法規真實的含義不僅取決於法規文本,還要看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圖,應當抽絲剝繭找出法律之中的正義原則,從而維護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厄爾法官最後援引了一條古老的法律原則:「任何人不能從其自身的過錯中受益。」來說明遺囑法應被理解為否定以殺死被繼承人的方式來獲取繼承權,而他的見解最終占壓倒性的優勢。
啟示
以非法手段貪取財物,終將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