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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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勇天生好動,喜歡登山。某日,他到臺東找朋友阿仁玩,要阿仁帶他去登山。
「阿仁,臺東有什麼難度高的山峰可以挑戰?你是在地人,麻煩介紹一下。」阿勇說。
「最近天氣不好,最好不要去登山。而且新聞不是一直在報導,有人登山迷路,如果政府派人搜救是要收費的嗎?」阿仁說。
「拜託,我登山經驗豐富,加上有你這個在地人當嚮導,沒什麼好怕。至於政府收錢,真是莫名其妙,消防隊還是直升機什麼的,本來就是用大家納稅的錢買來救災的,為什麼還要收費?如果要,那警察抓小偷或消防員滅火,不是也該收費嗎?」阿勇不開心的說。
法律布告欄
部分縣市對登山搜救有明訂的收費標準,如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於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進行搜救者,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最近,花蓮縣消防局也的確對發生山難的登山隊請求支付九十二萬餘元的搜救費用。
有人質疑:「登山搜救,政府還要收費,合理嗎?」主張不合理的人認為,搜救人員或設備本來就是納稅人的錢,且搜救也是政府應盡義務,不應另外收費。
主張合理的人則認為,登山本來就有風險,登山者應自行做好準備或保險,不能把登山成本轉由全體納稅人負擔,因此應由使用者付費。
搜救是不是要收費,值得大家討論。早年,登山限制頗嚴,例如須由登山團體申請,或要有高山嚮導證照等,但到民國九十年前後管制放寬,雖然便利民眾登山,卻也導致意外頻傳。因為搜救費用昂貴且登山是個人興趣,本應事先充分準備,如何適當合理收費,目前各縣市政府也正在研究討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