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小派是一名網路部落客,酷愛健身及運動,身體練得非常健壯,並且聲稱自己以前是海軍陸戰隊出身,在網路上以分享健身資訊聞名,也經常將日常生活分享在Instagram上,例如每日攝取的飲食等,雖然他的Instagram並未設定公開,但追蹤人數也超過一萬人。
某日,小派分享他的午餐食物是鮭魚生菜沙拉。兩小時後,他又發動態,打卡地點在大醫院急診室,照片是小派手上的住院姓名手環,照片下方寫著「食物不乾淨,衛福部不用負責嗎?政府不處理,等我出院,就做炸彈把衛福部炸掉,公務員全都下地獄吧!」
網友阿憲將小派的動態發文截圖,上傳到臉書公開的爆料社團網頁,並註明:「這是什麼狀況?」
IQ動動腦
請問小派及阿憲的行為有哪些刑事責任呢?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恐嚇公眾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要能夠成立,必須向「公眾」做出恐嚇行為才行。常見的狀況,像是在臉書發文並設定公開,讓大眾都能看得見文章內容;如果發文只限定朋友看得到,朋友又只有寥寥幾人,就不容易符合「公眾」要件。
案例中,小派揚言要炸毀衛福部的行為,雖然是「私人社群網站」上以「非公開」的方式發文,但由於他的追蹤者達一萬多人,與公開向大眾發文的情況並無太大差別,因此符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公眾」的法律要件。
另外,恐嚇公眾罪還必須符合「致生危害於公安」的要件,這是指社會大眾會因為這個恐嚇行為而感到恐慌。案例中,小派是一位知名人士,對群眾具有號召力,再加上小派是身材非常壯碩的男子,又是海軍陸戰隊出身,的確會令社會大眾對於「炸毀衛福部」的行為信以為真,因而陷入恐慌,所以小派的行為確實有機會成立恐嚇公眾罪。
最後,阿憲截圖並上傳臉書的行為,雖然事實上造成該恐嚇貼文更為廣泛流傳,但是阿憲的本意不是在恐嚇社會大眾,只是將事實揭發給大眾知情,並無恐嚇的意思,所以不會成立恐嚇公眾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