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王教練是學校的「金牌教練」,小甯在教練的指導下,獲得好幾次比賽冠軍。小甯對於王教練一直非常敬重,把教練視作父親一樣看待。
然而,王教練最近指導的動作讓小甯覺得越來越不舒服。王教練曾經在她拉筋暖身時,環抱她並觸摸她的臀部;也曾表示要讓小甯賽前放鬆,單獨帶她去泡湯與按摩,並在按摩時觸摸她的胸部。
教練對小甯說,如果她不聽從這些「指導」,就是不尊重教練,可能不適合再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因此小甯只好隱忍下來。
但是小甯越想越不對勁,她想把這件事情說出來,又擔心自己當下並沒有掙扎或反抗,別人會相信她說的話嗎?
有法可循
一般來說,違反被害者意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猥褻罪」。但在一些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上下不對等的權力關係中,如長官與下屬、老師與學生、照顧者與被照顧者,行為人會利用自己職權、身分的優勢,讓弱勢方與之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弱勢一方往往因為擔憂工作無法升遷,或害怕課業、成績受影響,而不敢斷然拒絕。
這種表面上看似合意的性行為,其實性自主意願是受壓迫的,也屬於妨害性自主的範疇。刑法第兩百二十八條明文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如果利用自己的權勢而有性交猥褻行為,就成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案例中,教練有決定小甯參賽資格的權勢,與小甯具有上下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教練利用她不得不服從的處境,使她接受猥褻行為,就可能成立利用權勢猥褻罪。
發生性侵害後,如果能主動尋求協助,學校會依法定程序通報,啟動性平事件程序,保障弱勢方權利,讓不對等的侵害不再繼續發生。
你該知道
文/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國際實中輔導教師)
俗話說:「一日為師,終身為父。」你同意嗎?在人生的道路上,能遇到貴人作為師父指點未來道路,本是難能可貴且值得珍惜的機緣。然而,如果這樣的貴人轉身成為可能侵害自己的壞人時,即使是師長,受害人也應當勇敢的站出來對他說「不」,透過法律驅逐他心中的魔鬼,才能避免他繼續用權勢傷害自己或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