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小偉:玲玲,你看看今天報紙的社會新聞,我覺得有個問題很值得討論。
玲玲:怎麼回事?你連嘴巴裡的飯都沒吞下就急著跟我說,感覺很重要。
小偉:新聞報導說酒駕致死的犯罪嫌疑人,面對許多記者來訪時主張肖像權,拒絕被拍攝臉部,因此引發許多網友批評。
玲玲:你的意思是,犯錯是一回事,該不該被拍是另外一回事嗎?
小偉:對呀!一個人難道一被冠上犯罪嫌疑,就變得毫無人權了嗎?
問題探討
犯罪嫌疑人能否以肖像權為由,拒絕被媒體拍攝,並公布其臉部畫面?
討論結果
首先,肖像權並不只用來處理個人想不想被拍,而是確保個人能控管其臉部資訊,避免其表現於外的形象被濫用,讓生活經營陷入無端的困擾。像是許多名人就很重視自己的肖像,避免被不肖廠商任意放到商品廣告上,讓消費者誤以為當事人有任何推銷的想法。
至於犯罪嫌疑人,就算他做錯事在先,我們還是不能隨便剝奪他的權利,破壞他的主體性,將其無情的丟在鎂光燈下公審,這問題需要更謹慎多元的思考。
回顧最高法院過往的看法,也肯定新聞自由是憲法上重要的基本價值,其目的在於促進社會的健全發展,滿足民眾「知」的權利,自然有採訪各種資訊的需求;然而新聞媒體就算是出於報導社會案件的想法,似乎也不可以隨便將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刊登於媒體上。必須衡量攝影的目的、方式及有無必要,還有被攝影者的社會地位,就社會一般人的想法來看,會不會有超過新聞目的,而濫用個人肖像權的情況,才能作出決定。絕對不是「能放或不能放」的二分思維。
尤其,犯罪嫌疑人未來可能無罪,又或者經過服刑後,對方已確實為不法行為付出代價,亟需重新回歸社會,過正常生活。
如果當時採訪的臉部照片只是為了搶收視率,並非必要,就會成為當事人撕不下的原罪標籤,逼人再次走上險路,那絕對不是我們維護新聞自由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