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一九九二年二月,柏林圍牆倒塌兩年後,守牆衛兵亨里奇受到審判。在柏林圍牆倒塌前,二十七歲的他射殺了一名企圖翻牆的青年,名字叫格夫洛伊。幾十年間,在這堵牆下,先後有三百名東德逃亡者被射殺。
亨里奇的律師說,這些衛兵僅是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然而法官卻不這麼認為,他表示,作為衛兵,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公分的主權,這是你應承擔的良心義務。
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發生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不是法律。
最終,衛兵亨里奇被判處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釋。
(擷取自網路文章)
法眼觀點
有名歹徒在逃逸過程向警車的擋風玻璃連開數槍,警察為了制服歹徒,將歹徒擊斃。依刑法第二十三條得主張正當防衛,還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及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擊斃歹徒的行為是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因某種原因,刑法不加以處罰)。
今天把歹徒換作是具爭議的政治犯,且已立法規定警察對此類政治犯格殺毋論,警察如果擊斃政治犯就會陷入故事中的困境。
不正義的法律是否還是法律?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的見解或許可參考:「不公正與有瑕疵但仍有效的法律之間,不大可能畫出一條明確的界線。不過,有一條界線還是十分清楚的,當正義被完全置若罔聞,當正義最核心的要素『平等』,在法律頒布過程中被全然背棄時,這部成文法就
不僅是『偽法』,還完全喪失法律的本質。因為包括成文法在內的法律,只能被定義為服務於正義。」
按照以上思考脈絡,可以得出,衛兵須服膺於正義,行使將槍口抬高一公分的自由。
啟示
惡法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