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實況播報站
臺中美食一級戰區位於公益路兩旁,各餐廳無不卯足全力吸引顧客上門,有的店家花心思在店內裝潢上,讓消費者感受不一樣的氛圍;有的店家注重食材及擺盤方式,讓顧客能吃得巧又吃得飽。
小周這天來到公益路上一家吃到飽的麻辣火鍋店用餐。他發現店裡食材多元又新鮮,因此將部分食材偷偷打包,想帶回家享用,雖然看到餐廳牆壁上貼的警語:「食材僅供店內使用,請勿擅自將食材帶離餐廳,違者將依竊盜罪移送法辦」。但他心想,應該很多人都跟他一樣,會將店家食材打包帶走,也就不在意店家的警告了。
正當小周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帶著食材走出店門口時,殊不知店家早已發現小周的行為,並報案請求員警到場逮捕現行犯。
小周當場被警察搜出背包裡的生鮮食材,完全無法否認犯行,而以現行犯被帶往警局偵辦,偷偷攜帶的食材也被扣案,最後還被檢察官起訴竊盜。
小周想,只是打包食材,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法律布告欄
讀者可能會問,明明小周有付錢消費,為什麼檢察官還會起訴小周?
小周確實有付錢消費,但是他付款的範圍僅限於店內食用的食材,並不包含攜帶到店外的食材。
況且,店家早已明確在牆壁上張貼「食材僅供內用」等警語,就是想告知消費者吃到飽的範圍僅限於店內。小周沒有為打包的食材付款,法律針對他的行為可援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予以處罰。
可能有人會說,縱使小周確實有竊取食材,但是食材的總金額可能不高,這樣還是要以竊盜罪論處嗎?
仔細看前面引述的刑法竊盜罪條文,僅規定是他人的動產,並沒有明文限定要多少金額的動產才算犯法。
換句話說,只要是他人的動產,縱使是一張紙或一枝鉛筆,都會構成竊盜罪。因此要切記,不要因為貪心而因小失大,因為除了須負刑責外,還須負民事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