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無忌、芷若與小敏是光明高中同班同學,芷若及小敏都對無忌頗有好感,都希望成為他的女朋友。
某天課後,小敏看見無忌與芷若一路上有說有笑,還共吃一支冰淇淋,頓時醋勁大發。小敏一回家就在臉書發文:「芷若的胸部又小又平,這種爛貨色竟敢上網援交,照片還假裝是『波霸奶茶』,是詐欺犯,有夠賤,不要臉!」小敏的朋友小昭看到貼文後隨手按個讚;另一個朋友阿離,除了按讚,更分享到自己的臉書。
小敏後來約芷若出來談判,並找阿玄助陣,小敏唆使阿玄脫芷若上衣並觸摸她胸部,雖然芷若強力抵抗,阿玄仍強行觸碰。芷若回家告知父母後,針對小敏、小昭、阿離、阿玄提告。
有法可循
小敏的發文侵害了芷若名譽,除了民事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更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侮辱罪,是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見聞的場合,進行貶低人格的「抽象謾罵」,如貼文中的「爛貨色、有夠賤、不要臉」。誹謗罪則基於「散布於眾」的想法,指摘或傳述虛構的「具體事實」來詆毀他人,如說芷若「上網援交」。
阿離分享貼文,讓發文內容供網路上不特定人觀看,涉犯誹謗罪。小昭只「按讚」,由於存在多種意思,例如表達「已看過」,無法斷定有破壞他人名譽之犯意,實務上多認為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阿玄因他人鼓吹違反芷若意願,強脫衣服觸碰,將構成刑法第兩百二十四條的強制猥褻罪。小敏因引起阿玄的猥褻犯意,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規定,成立強制猥褻罪之教唆犯,將與阿玄受相同的處罰。
此外,只要滿十四歲,須負部分刑責。千萬別因自己「未滿二十歲」,就以為不會犯法而鑄下大錯。
你該知道
文/陳慧珊(新北市板橋高中輔導資料組長)
當我們情緒激動時,常會失去理智做出衝動的行為,最後不僅傷害他人,自己也後悔莫及。
如果只是看人不順眼或發生衝突,就在網路上發布不實的攻擊語言,而其他人也不明就理的繼續開玩笑與騷擾,只要參與其中,都算是網路霸凌的凶手或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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