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時事剪輯
阿文自小喜歡畫畫,是班上的美術小老師。某日,和同學阿武逛街時,阿武突然停下腳步。
「怎麼,突然不走了?」阿文說。
「你看那片牆壁上有個陰影,也有剝落的地方,合起來看,是不是很像一個卡通人物?」阿武說。
「我看看……對對對,有點像《我們這一家》的『花媽』!」阿文說。
「可惜要很仔細看才看得出來。對了,阿文你不是很會畫畫嗎?去把它畫明顯一點啦!」阿武說。
「不行啦!那是別人家的外牆。」阿文說。
「不然,我們半夜偷偷來畫,而且,說不定人家還會感謝你美化市容,這個也算是藝術創作,有時捷運站或國小學校的外牆,不也都有塗鴉嗎?」阿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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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別人家的外牆畫畫,算美化市容或藝術創作嗎?
法源探索
當然不算。想在捷運站或國小學校外牆畫畫,也都要事先經所有權人允許,未經允許在私人外牆或公共場所畫畫,屬於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及塗鴉內容,分別負有法律責任。
如果塗鴉內容涉及毀損他人名譽,或恐嚇公眾安全,則前者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名譽罪;後者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都是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塗鴉內容只是單純畫畫,沒有特別意義,則視塗鴉處所在位置各有處罰,如在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的地方或設施塗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最高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如果在他人的住宅題誌、店鋪招牌、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等塗鴉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條,最高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另外,遭塗鴉而汙損的建物或設施所有權人,還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百零五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第九十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