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有隻野兔跑了,有很多人在後方追獵,不過大家並不是因為抓到兔子後要平分,而是還不知道兔子到底歸誰。如果野兔的所有權尚未確定,連堯這樣的賢人都會去爭奪,更何況是平民百姓呢?
舉另一個例子來說,成堆的野兔擺在市場上,路人經過毫不理睬,不是因為大家不想買野兔,而是這些野兔所有權都確定了,沒有爭奪的必要。
由上述例子得知,只要所有權確立,就算是個性醜惡的人也不會競相爭奪。治天下國家者,在於定天下名分罷了。(取材自《慎子‧內篇》)
法眼觀點
故事中爭奪野兔的場景,到了今天仍不時會發生,例如漁夫捕魚、獵人打獵,為了避免一群人追捕同一條魚、野兔,而爭論誰該取得被爭奪物,民法第八百零二條就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只要被爭奪物不屬於任何人,決定方式就是「先占就得」。
故事中,一群人獵捕同一隻野兔,如果其中一個人將野兔趕到他事先設下的陷阱,因野兔本來就不屬於任何人,那麼他就是「占有」該野兔,取得了野兔所有權。
如果將類似例子放到現代,你和朋友逛街,他對你說他的手錶很舊,不要了,隨手扔在路邊。你把它撿起,經過你的整修,手錶煥然一新。幾日後,被你的朋友發現那是他丟棄的手錶,他能不能要求你把手錶還給他呢?
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民法第八百零二條規定,既然他將手錶扔在路邊,代表手錶已是「無主物」,而你將手錶撿起,就是它的所有人,朋友自然不能再要求你返還手錶。
啟示
無主物先占者,取得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