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時事剪輯
酷愛生存遊戲的小建,瀏覽網路上各式槍枝子彈的資訊,其中標示著「外銷款,獨家販售,依據實槍的外觀一比一打造,可加裝雷射瞄準器」文字,引起小建的興趣,售價卻不是小建負擔得起的。
於是小建找了同好阿傑商量,決定合資購買。阿傑想起有人推荐賣家「槍魂」,登入網頁後,發現「槍魂」也出售相仿的槍枝,不過網頁並沒有詳細的介紹文。阿傑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槍魂」取得聯繫,詢問槍枝的性能、配件及售價等,兩人甚為心動,只不過價格超出預算。幾經討價還價,賣家仍堅持原價,不過同意將槍枝火力升級,最終以五千元成交。
匯款後,他們如期收到賣家寄來的槍枝,兩人迫不及待試槍,果然火力十足,在生存遊戲中出盡風頭。只不過沒多久,警察就找上門,原來經「槍魂」改造後的槍枝已具有殺傷力,不再是普通的玩具手槍。
IQ動動腦
兩人購買及持有改造槍枝,犯法嗎?賣家「槍魂」出售改造過具殺傷力的槍枝,犯了什麼罪?
有法可循
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除了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小建和阿傑向賣家「槍魂」購買,而共同持有改造槍枝,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第八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改造後的槍枝具有殺傷力是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會被法院宣告沒收。
賣家「槍魂」收取五千元,出售改造的槍枝,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賣家「槍魂」賺得的五千元是犯罪所得,也必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法院宣告沒收。
相關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以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