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同治皇帝大筆一揮,批准了李鴻章的奏摺,正式成立輪船招商總局,不過朝廷手頭緊,沒有多餘的預算,李鴻章只好想辦法自籌資金來源。
於是,李鴻章師夷之長以制夷,把西方的股票制度原汁原味搬到了清朝,發行股票籌資,而且號稱「中華第一股」。這支股票很快就成了股王,輪船招商總局的首次公開發行價格為每股一百兩白銀,到了西元一八八二年,漲到了每股兩百六十五兩白銀,作為清朝股王,當之無愧。
法眼觀點
故事中的中華第一股是公司股票,在現代來看,歸證券交易法所管。按照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意思是李鴻章如果想發行股票籌資,必須向金管會申報生效才能發行,否則按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李鴻章當時的行為,就如同現在一些不法業者打著「虛擬貨幣」、「某某投資方案」的名號,或是以股票、紅利、分潤等名義,透過直銷模式非法募集資金,它們的特點都是投資報酬率極高,或經常借助時事、科技題材包裝推銷,骨子裡卻是老鼠會,與科技技術無關,也沒有把錢真正用於投資,更違反前述證券交易法的規定。
參與的人不僅是受害者,甚至在幫忙兜售賺取業務獎金時也成了共犯,最後被騙光錢不說,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賠償客戶和下線損失。
為了避免不法業者橫行,政府在兼顧自由市場機能的考量下,進行了有限的監管,給予投資人保障,例如民眾可以透過政府網站查詢有價證券的發行資料,確保自己的錢真的用於投資項目上,也能讓具有技術的優良團隊籌到資金。
啟示
協助販售未申報的金融商品,可能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