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小凡是大學生,每天騎機車上下學,但學校附近停車位總是一位難求。最近他聽同學說,好不容易找到車位停車,下課時卻發現被移出停車格,最後還被警察拖吊,吃了張罰單。
小凡認為移車的人很沒道德,也擔心自己遇到類似狀況,就用三秒膠在自己機車後座把手上黏了幾個圖釘,讓試圖移車的人手被圖釘刺傷,好給他們一點教訓。
某日彤彤要停機車,發現小凡的機車停放在兩車格之間,就想把小凡的車移到其中一格裡。怎料一握機車後座手把,就被圖釘刺到手流血,她趕緊到醫院掛急診,施打破傷風疫苗。後來彤彤越想越氣,明明是小凡亂停車,她只是想把車移好,卻因此受傷,於是向警局提告,請求調閱監視器。
警方找到小凡,小凡辯稱沒有亂停車,沒有主動傷害彤彤的意思,是對方移車才會受傷,不移車就不會有事,因此不能怪罪他。
IQ動動腦
故意設計傷人暗器,導致他人誤觸受傷,犯法嗎?
法源探索
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小凡設置圖釘,的確造成彤彤被圖釘刺傷的結果,客觀上已符合傷害罪要件,問題在於小凡主觀上究竟有沒有讓彤彤受傷的「故意」。刑法第十三條針對故意有明文規定,其中「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是直接故意;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則是間接故意。
因此,小凡設置圖釘時,主觀上有預想到這麼做會讓人受傷,卻又覺得無所謂,那就至少具備間接傷害故意;如果他進一步就是想讓人受傷,那就具備直接傷害故意。
要是情況改變,小凡只是想嚇人,甚至為了避免他人碰觸,還張貼「小心圖釘,切莫隨意移車!」標語,由於「彤彤受傷」的結果並非小凡有意的行為,也違背他本意,因此將不成立傷害罪。不過,刑法第兩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小凡縱使不成立傷害罪,仍可能因防護措施做得不夠澈底,而觸犯過失傷害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第十三條、第兩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