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頌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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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小花是熱舞社的社員,經常和同學一起到公園練舞,她會將手機配合擴音器播放音樂,大家都跟著音樂沉浸在舞蹈之中。
沒想到,今天一名婦人打斷他們練舞,並說:「不好意思,我住附近,你們跳舞時播放的音樂太大聲了,我的孫子還是小嬰兒,常常被吵醒,你們能不能到別處練?」
「這裡是公園,大家都可以用,那你希望我們到哪去?」小花說。
「到哪去都行,就是別在這裡,不然我要叫警察來了。」婦人露出不耐煩的表情。
小花與朋友為了怕麻煩,只好停練,事後大家仍感到憤憤不平。「公園又不是她家,怕吵不會搬家?」「對呀!要不然乾脆公告嬰兒睡眠時間,叫大家配合好了。」大家你一言,我一語,非常生氣。
法律布告欄
公園是供公眾使用的地方,各縣市都有規範禁止行為,如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第二十項禁止事項:不得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不得在水池游泳等,但就是沒有特別規定禁止跳舞。
不過,跳舞使用的音樂是否構成噪音,就要視其他法規而定了。
公園噪音標準是幾分貝呢?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須視場所、時段及設施而不同,且由各縣市制定。如果有人向環保局檢舉,則由環保局派員檢測,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四條限期改善,如仍未符合標準者,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
那如果沒有超過標準呢?則由警察處理,以「妨害公眾安寧」為要件,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通常警察會先勸諭,如果還是沒辦法解決,才會依前揭法條處理。所謂「公眾」,即檢舉人報警後,須有「鄰居」佐證並做成筆錄。至於「妨害安寧」,則視音量、時段及時間長短,取決於警察及法官自由心證。
本案中,建議小花可降低音量或另擇他處練舞;如果自認不構成噪音,婦人最後還是報警,則由警方處理。萬一被裁罰,還可依法聲明異議,只是如果練舞練到上警局,似乎也滿麻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