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放學時間,小俊剛走出校門,就看到一群人在路邊聚集,鬧哄哄的。小俊好奇的想知道發生什麼事,走近後,才看見是一名男同學與女同學似乎因為細故發生爭執,互相叫罵。
「你就是一個騙子,不要臉!王大明的錢包就是你偷的,你就是小偷!」男同學對女同學說。
「我才沒有偷任何人的東西。你才是白癡、神經病,腦袋裡裝大便!」女同學也不甘示弱的回應。
「你不但偷東西,還亂勾引其他人,亂搞男女關係。」男同學繼續叫罵。
「我沒有,你亂說,我要告你誹謗!」女同學氣得臉都紅了。
聽了他們對話後,小俊想起昨天看到的新聞,有人因為亂說話被判決公然侮辱罪成立,究竟公然侮辱跟誹謗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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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公然侮辱與誹謗,有什麼不同?
法源探索
刑法中關於妨害名譽,分別規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與第三百一十條誹謗罪。
「公然侮辱」指的是不講述具體事實,用足以貶損他人的輕蔑言語、文字、行為等,讓人在精神或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達到貶低他人人格的行為;而「誹謗」,則是指針對「特定具體事實」,明明知道不是事實,卻惡意捏造散布讓其他人知悉,毀損他人的名譽。
例如案例中,罵人「不要臉」、「白癡」、「神經病」等言語,都是用負面的字眼抽象謾罵,沒有講述具體事實,使人難堪、名譽減損,因此屬於「公然侮辱」。
另外,男同學所說「王大明的錢包就是你偷的!」、「亂勾引其他人,亂搞男女關係。」都是針對「特定事實」的指涉。如果男同學明知不是事實,卻公然散布、發表不實言論,貶低女同學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
值得注意的是,公然侮辱與誹謗的言論都需要「公開散布」讓多數人見聞知悉,如果只是一對一的私人對話,或私下傳訊息謾罵,就不構成妨害名譽。
此外,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名譽受到貶損的人,要在知悉犯罪事實,或犯罪人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會受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一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