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田忌是戰國時期齊國的大將,某日,他與齊威王賽馬。他們將馬匹分成上、中、下三個等級,田忌的戰術是以上馬對上馬、中馬對中馬、下馬對下馬。齊威王每個等級的馬都比田忌的馬強,田忌自然慘敗。
田忌的謀士孫臏見狀走了過來,對田忌說:「你的馬不差,再賽一場,我保證你贏。」「用原來的馬?」田忌疑惑的說。「當然!」孫臏肯定的說。
齊威王屢戰屢勝,聽到田忌再下戰帖,就再加碼一千兩黃金作為賭注。
鑼聲一響,比賽開始。孫臏先以下馬對齊威王的上馬,田忌輸了。第二局,孫臏以上馬對齊威王的中馬,獲勝。第三局,孫臏以中馬對齊威王的下馬,又勝。田忌三戰二勝,贏了齊威王,取得所有賭注。
(取材自〈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法眼觀點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所謂賭博,是依偶然事實決定財物的得失。「公共場所」,指的是如公園、路旁等;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指便利商店、速食店等。然而,「供人暫時娛樂之物」不易認定,實務上認為至少價值必須輕微。
在「家中」賭博,屬私人空間,原則上不會構成賭博罪,除非住家已長期供「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
故事情節中,田忌與齊威王以賽馬跑的快慢,作為輸贏之依據,就是以偶然的事實決定金錢之得失,又在公眾得出入的場所進行,套用現今的法律,就符合賭博罪之要件了。
啟示
勿因一時娛樂,做違法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