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社長小偉:玲玲,我有急事找你,剛剛怎麼沒接電話?
副社長玲玲:抱歉,我在家趕報告,沒注意看手機,怎麼了?
社長小偉:我有一個讀大學的朋友,被很久不見的國小同學拉去做直銷,說什麼付一百萬元買靈芝養生食品,再自己想辦法賣出就能賺大錢。朋友迷迷糊糊就簽了約,他現在很後悔,怎麼辦?
副社長玲玲:怎麼會簽這麼貴重的契約?
社長小偉:他就是太容易相信朋友,沒有顧慮到後果……
副社長玲玲:等一等,這件事好像還有轉圜餘地呵!
問題探討
直銷契約簽約後,是否有猶豫的期間,讓俗稱「下線」的簽約人可以慎重考慮利害,進而解除契約呢?
討論結果
所謂直銷,是指透過介紹他人參加(俗稱拉下線),建立多層級的組織,藉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直銷糾紛往往出在銷售之際,賣方話術太厲害,讓購買方簽訂了不利的契約而不自知,等到付款通知一來,才發現問題一堆。
因此,在二○一四年,立法院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希望透過法規,匡正過去直銷為人詬病的問題,回歸滿足供需的目的,賦予當事人能在一定期間解約或終止契約規定。
該法第二十條規定,買方得自訂約日起三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或終止契約;而對方也應在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的三十天之內,接受買方退貨的申請,並受領買方送回的商品,返還買方因先前購買所付的錢或相關款項。必要時,賣方在還錢的時候,可以扣除預先給付的獎金或相關損失。
由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的規定很重要,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必須寫進契約內容。可是,正因它的效果非常強大,導致不肖賣方經常故意不在契約中提醒,或刻意縮短猶豫期,讓買方措手不及。因此本法第三十四條特別規定,若違反前面註記的義務,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賣方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藉此公平確保雙方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