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胖丁在考取機車駕照後,努力打工存了一筆錢,總算買下機車。但隨之而來的頭痛問題是,原先用來當通勤工具的舊腳踏車放在家門口很占空間。
胖丁心想,家裡附近有一條水圳,乾脆把腳踏車丟進去,讓它順水流向大海,展開「寬廣的新生活」,也算是符合他對自己的願景和瀟灑的人生態度。
不過事與願違,胖丁的腳踏車並沒有順水流走,反而成了堵塞水道的大型垃圾,腳踏車上鮮豔的「剽悍×漂泊」的噴漆文字,看起來格外諷刺。
有法可循
按照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水溝棄置雜物。」及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違反第二十七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胖丁將腳踏車丟棄在水溝的行為,已符合上述規定,會被處以罰鍰。
此外,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巨大垃圾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安排時間排出,並應符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除處理方式。」因此胖丁不能將腳踏車隨意丟棄,而是要打電話到住家環保局轄區的清潔隊,預約收運時間和地點,清潔隊就會派車輛清運。
如果胖丁故意丟棄腳踏車堵塞水道,造成他人感染疾病,而且被認為違反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與他人致病有因果關係存在,則可能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胖丁最好趕緊在尚未造成災害前,想辦法把腳踏車打撈上岸,以免受罰。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在日常生活中,你的個人行為哪些是對環境友善,哪些是在破壞生態呢?文明社會所建立的規範和行為準則,在於維護全體利益與安定。
「貪圖方便、嫌惡麻煩」是人類共有的習性,當這兩者互相違背、衝撞時,法律的約束只是外在手段,存乎內心的道德感才是最佳的自律良藥。乾淨整齊的環境可使心情自在又舒適,也能提升生活品質,不能因一己之私而隨意將廢物和垃圾丟棄,不僅破壞環境美觀,也對生態造成巨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