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故事
毌丘長和母親在市集逛街,遇到一名醉漢侮辱他的母親。毌丘長見狀上前制止,卻失手殺死醉漢,因而遠逃他鄉。官府派人追捕,在膠東抓到他。
時任膠東侯相的吳佑對毌丘長說:「母親受辱,這是做兒子所不能容忍的。但孝子忿恨時還是要顧慮後果,你卻肆意發怒,光天化日之下殺人。赦免你不合道理,嚴懲你我也於心不忍。你說該什麼辦呢?」
於是毌丘長自銬腳鐐與手銬認罪說:「國家制訂法律,我的行為犯法就應受懲罰。」吳佑詢問毌丘長是否有家庭,毌丘長回答:「有妻子,但還沒有小孩。」吳佑便讓毌丘長與妻子同宿牢獄,不久,毌丘長的妻子懷孕。準備行刑時,毌丘長咬下一節手指吞下肚說:「妻子若生兒子,請告訴他,我臨死前吞指發誓,他將來長大要報答吳佑。」
法眼觀點
古時法律沒有現在縝密,然而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故事主人翁毌丘長如果來到今日,確實面臨不法侵害,滿足上述刑罰的規定,且是出於防衛的意思而有防衛行為,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不用受到刑罰的制裁;如果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的程度,也可能得到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機會。
故事中的醉漢可能只是言詞羞辱,也可能已有攻擊行為,不過如果從寬認定,都應屬於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但如果醉漢只有辱罵,毌丘長應該儘速帶母親離開,或用其他方法迴避,他卻採取強烈的防衛手段以致於失手殺人。依照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一四七五號判例:「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須就侵害行為之如何實施,防衛之行為是否超越其必要之程度而定,不專以侵害行為之大小及輕重為判斷之標準。」而他的行為看起來顯然已超越必要的防衛程度,屬防衛過當了。
啟示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傷害,還是須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