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小偉是學校法律研究社的社長,對社會上與法律相關的問題都很有興趣,夥伴玲玲是副社長,心思細膩且觀察力敏銳,經常發現事件的問題。因此,法研社每次開會都能討論出值得探討的主題與解答。
社長小偉:今天開會,大家有什麼想討論的問題嗎?
副社長玲玲:哈哈,大家都好安靜,我提議可以討論ETC抓超速這件事。許多人開車在高速公路上遇到超速照相機會放慢速度,經過超速照相機後又開始超速。所以交通部規畫用「區間平均速率」來取締。也就是說,先計算車輛行經某路段的平均速率,看看駕駛是不是超過平均速率,再決定駕駛有沒有超速。
社長小偉:所以交通部打算用ETC(電子收費系統)機器,計算通過車輛的速度嗎?
問題探討
ETC機器雖然可以計算駕駛人的行車里程,但當初目的是收取過路費,能另外拿去判斷車輛超速嗎?
討論結果
用機器計算駕駛人行經高速公路的哪個路段,是一種對個人資料的蒐集,因為這些資料可以判斷駕駛人今天去了哪裡,可能有哪些活動,而這些都屬於駕駛人隱私權。
正因為隱私權對我們來說非常重要,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六百零三號就說,國家如果有必要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資訊並建立資料庫,蒐集資料的目的要先由法律事先規定,而且為了避免政府機關無限制使用得來的資訊,也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意思是不能為了A目的蒐集,卻拿去用在B目的。
ETC是電子收費系統,政府原是為了提升高速公路收費效率,才設置機器蒐集人民在高速公路的行車資料,方便向人民收費。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否則不能隨便因為別種目的,使用行車資料。
如果交通部真的使用ETC機器蒐集行車資料,計算平均速率,藉此取締超速,就是一種法定外的目的使用;既然行車資料所顯示的個人行蹤屬於我們隱私權的一部分,政府如果不另外推動立法賦予「計算平均速率」的依據,就匆忙讓ETC測速機制上路,恐怕除了民怨,還會有違法的疑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