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佩珊(律師)
為升學考試做準備的高三學生阿義,發現班上同學最近都在瘋狂購買某廠牌的雞精來喝,該廠牌雞精主打能增強記憶力及體力,而這兩項能力對考生來說非常重要,因此阿義也心動了。
他瞞著媽媽,用自己僅有的積蓄,偷偷上網買了兩箱雞精。但喝了兩三天,阿義發覺並沒有廠商宣稱的效果,反而覺得更容易累、更想睡覺,不僅沒有達到多讀一點書的效果,對記憶力也沒有幫助。
阿義想把剩下的雞精退回,想到之前曾讀到網購商品有七日鑑賞期,因此想要求廠商無條件回收商品,並退他錢。
有法可循
「七日鑑賞期」並非法律用語,但消費者保護法確實有七日的規定,在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可得知,僅有通訊交易,如由廣播、電視、網路通路等的消費者,以及訪問交易如街頭訪問推銷產品的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七日內才可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該條更規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從行政院所發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可知有七大項例外:第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第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第三,報紙、期刊或雜誌;第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第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第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第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以本案來說,雖然合於通訊交易及七日的要件,雞精也不屬於七大項例外,不過阿義已經開始使用商品,並非僅檢視商品外觀;另外,他想解除買賣契約的原因並非商品瑕疵,而是他主觀認為雞精對自己無效。所以阿義仍無法解除買賣契約。
你該知道
張琦芳/新北市樟樹實創高中輔導教師
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現代,大眾越來越能夠掌握自身的權益,在購物後勇於向商家表達退換貨的要求。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有許多消費者誤以為所有購買的商品都能擁有退換貨的權益,於是造成許多交易糾紛。交易首重誠信,該負責的不僅是商家,身為消費者的我們也該為自己的購買行為負責,而非無限上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