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柏銘(偵察隊隊長)
時事剪輯
「都給我住手!快住手!」走廊上,張老師大聲喝斥在地上扭打的小威和阿寶,其他老師也趕緊過來協助將兩人拉開。小威和阿寶隨即被帶到辦公室。「到底為什麼事打架?」張老師開始調查事情原委。
原來,小威和阿寶前幾天在打籃球時,因為身體碰撞起了衝突。今天兩人在走廊遇到,身材較為瘦小的小威,因為之前在球場上吃悶虧忿忿不平,出言譏諷阿寶。阿寶不甘示弱,也口出惡言,兩人衝突越演越烈,最後大打出手。
「你們知道打人讓他人受傷是犯法的嗎?如果不小心造成別人身體受傷,甚至傷害生命怎麼辦?」張老師嚴肅的訓誡兩人。
「老師,是阿寶先動手的。」「我哪有,是你先推我,我才正當防衛!」兩人你一言、我一語互相推卸責任。
「不要再吵了!一般來說,互毆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張老師趁機給兩人機會教育。
IQ動動腦
互毆的任一方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有法可循
青少年血氣方剛,在校園中常見同學因為運動時身體碰撞,或同學間的言語衝突而大打出手,輕則造成身體受傷,重則對他人性命造成危害,值得我們重視。
在案例中,依我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中,小威和阿寶攻擊對方的行為,如果造成對方受傷或其他身體上的損害,就構成我國刑法的傷害罪。
然而,兩人的行為是否能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而阻卻違法(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因為某種原因,刑法不加以處罰),尚有疑義。
基本上,類似案例中這種互毆的行為,不論誰先出手,由於並非基於防衛目的,實務上均認為類似此種互毆行為並不適用正當防衛,行為人仍須負擔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