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時事剪輯
小昀前陣子在電視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日本通過了法律修正案,將法定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同時將男女法定的結婚年齡都統一為十八歲。
看了新聞後,小昀有點疑惑,聽大人說過在臺灣十八歲可以考駕照,二十歲可以選舉投票。那麼,在臺灣究竟是十八歲還是二十歲算成年呢?
小昀也很好奇,臺灣有結婚的年齡限制嗎?還有什麼跟年齡有關的法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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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律規定的「成年」是指幾歲?
法源探索
關於「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區分,主要規定在民法裡。民法第十二條:「滿二十歲為成年。」因此,臺灣的法定成年年齡是二十歲,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同時,二十歲的國民也有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二十三歲則擁有被選舉權。
此外,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意思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人,因為思慮與發展尚未成熟,所以行為在法律上之效果,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十二歲的小昀可以自己到便利商店買飲料喝、買文具,但是如果要簽訂契約、經營店鋪、買高額商品,就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關於結婚的年齡限制,民法規定男生滿十七歲,女生滿十五歲有訂婚能力;男生滿十八歲,女生滿十六歲有結婚能力,而滿十六歲的人可以訂立遺囑。
刑法裡並沒有關於成年的定義,然而常常有人誤會十八歲為成年,是因為刑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第十八條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如果違法,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違法行為,得減輕其刑;年滿十八歲,就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也指出,「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如果是未滿十八歲的人觸犯刑罰,會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負起部分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刑法第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