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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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最近都很晚回家,是不是交男朋友了?」爸爸阿強坐在客廳自言自語,愁容滿面。
阿強剛剛把洗好的衣服放小美床上時,發現她書桌上有一封畫著大大愛心的信,心生懷疑,於是把信拿起來,發現還沒拆開。
「還是拆開來看好了,自己的女兒自己管。」阿強焦躁的把信帶到客廳。
「老公,你到底在做什麼?我在書房忙案子,你就在客廳犯法呀?」小美的媽媽阿珍是律師,起身要去廚房倒水喝,就看到阿強在拆小美的信。
「我是小美的爸爸,為什麼不能拆信?」阿強口氣有點心虛。
「老公,讓我解釋給你聽。就算小美有男朋友又怎樣?當初你不也是寫很多情書給我,我爸也沒怎樣啊!」阿珍說說笑笑,安撫阿強不安的情緒。
法律布告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拆信的行為有沒有正當理由。換言之,這是一個權衡問題,擺盪在父母管教權與子女隱私權之間;如果是合理管教,則不屬於「無故拆信」,就不構成犯罪。
按照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六零三號所言:為保障個人私密生活,免於他人侵擾而得自主控制個資,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享有隱私權的保障。因此對子女來說,個人書信、社群媒體來往的訊息,究竟要於何時、何種方式,向何人公開,都應讓他們自己決定。
可是,根據民法第一零八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父母取得對子女生活方式的管教權限,舉凡吃飯禮儀、知識學習到交友細節,都能表達意見,甚至適時干預。
所以,父母能不能在未經允許之下私自閱讀子女的實體書信,又是否出自合理管教,正是判斷有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書信祕密罪的關鍵。
從權衡雙方的角度來看,除非信件的外觀看起來內藏危險,或有急迫的事待辦外,如外觀疑似裝有違禁物,或機關來文處理要緊公務,才能主張「合理管教」,進而「主動拆信」。不然父母最好儘量尊重子女隱私權,徵得同意後再閱讀,不可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賠上子女的信任,甚至誤觸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