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菁菁看到好朋友筱茹最近總是苦著一張臉,若有所思,上課時不認真聽課,成績也退步了,忍不住上前關心:「筱茹,你怎麼了?是不是發生什麼事?」
筱茹說她的父母要離婚,討論到離婚後,她要跟爸爸還是媽媽。筱茹雖然不樂見父母離婚,但這樣總比整天看父母吵架好,慢慢也接受他們要離婚的事實。但對於自己是要跟爸爸還是媽媽一起生活,覺得苦惱。
「你比較想跟爸爸還是媽媽?」菁菁問。
「從小爸爸忙工作,都是媽媽和外婆在照顧我,所以我會選跟媽媽一起生活。」筱茹又想了一下說:「但是聽說法官會將小孩判給經濟能力比較好的一方。如果是這樣,我可能要跟爸爸一起住了。」筱茹一臉沮喪。
菁菁又問:「難道你不喜歡爸爸嗎?」
筱茹搖搖頭說:「雖然我想跟媽媽住,但我還是很愛爸爸,希望他們離婚後,我還是可以和爸爸見面。」
兩人說到這裡,不禁嘆了一口氣,不知道筱茹的願望能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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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都是判給經濟能力比較好的一方嗎?
法源探索
很多人常會受到誤導,以為在離婚訴訟中,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即俗稱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通常會判給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但這樣的觀念已經不合時宜。
依民法第一零五五條之一規定,法院在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而且還必須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此外,為考量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仍應維繫良好的親子關係,父母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親權的一方,仍應與未成年子女有固定會面的時間。因此在本案例中,無論筱茹最後是跟爸爸或媽媽一起生活,筱茹都可以和他們保有正常會面的機會。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零五五條、第一零五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