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故事
春秋時代,孔子與弟子們一同周遊列國。有一次他們到了蔡國,孔子滔滔不絕的講述什麼是「仁」和「見義勇為」,弟子卻昏昏欲睡、呵欠頻頻。
其中,宰予最誇張,打瞌睡就算了,還鼾聲大作,孔子心有不滿,決心讓他出糗,於是叫醒宰予,問他:「對我剛剛講述的內容,你有什麼樣的理解?」想不到宰予平時做人還滿成功的,同學紛紛給他暗示,宰予在眾人幫助下不疾不徐的說:「如果有人跌落井裡,即使犧牲自己性命,也要跳下去救,這就是仁,是見義勇為;不救,是見死不救,也是不仁。」
孔子冷冷看了宰予一眼,悠悠的說:「還有其他方法可救。」
法眼觀點
刑法第十五和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殺人可以用「作為」的方式達成,如拿刀殺人;也可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如父親將兒子活活餓死。
不過,如果殺人是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就要搭配刑法第十五條的防止義務一起觀察,這種防止義務可以是依法律規定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或是事實上的自願承擔,比如救生員對於泳客,醫護人員對於病患等。因此,宰予看到跌落井中的人,倘若有防止義務卻見死不救,撇開仁或不仁的討論,在現代就是觸法行為。
然而,如果救人的代價是必須犧牲自己生命,法律並不期待每個人都要壯烈犧牲自己照亮他人,畢竟有句法律諺語說:「法律不強人所難能。」法律只期待人遵法、守法,並不以最高道德標準來規範大家。
故事最後,孔子說出:「還有其他方法可救。」意思是如果孔子可以證明宰予當下不必犧牲生命,也可以用其他顯而易見的方式救人,就不須繼續爭論他到底仁還是不仁,依照現代法律,宰予「不作為」就犯法了。
啟示
法律不強人所難,救人量力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