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時事剪輯
恩東個性古靈精怪,經常讓師長苦惱不已;不過,這次他的古靈精怪可讓自己吃足苦頭。
上個月,恩東因為線上遊戲結識了一名年齡相仿的網友尚平,恩東慫恿對方和自己交換遊戲帳號,藉此體驗不同遊戲角色和技能,想不到對方就這樣一腳踏進恩東設下的惡作劇陷阱。恩東隨機把對方的遊戲帳號密碼更改,並且盜用對方臉書,然後用對方名義在臉書發文:「明日展開斬首行動,借市長的項上人頭玩一玩!」「一鼓作氣順道把車站炸了。」發文不久,隨即引來軒然大波,引發社會大眾恐慌,媒體還爭相報導。恩東覺得自己能引發這麼大的騷動,很是興奮。
幾天後,警方循線逮人,發現發文者的IP位置實際上是恩東,於是將恩東拘捕到案,在警方的詢問下,恩東坦承自己確實盜用他人名義發文,不過並沒有真的想要殺人,也沒有要炸車站,這麼做只是開個玩笑,覺得很好玩。
IQ動動腦
只是開個帶有威脅性的玩笑,也會觸犯法律嗎?
法源探索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該條文及法院的解釋,只要行為人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內容足已對公眾安全產生影響,導致社會人心惶惶,或讓公安秩序動盪,產生這樣的「危險」就會觸犯前述法條的規定。
行為人就算沒有真的想把恐嚇或開玩笑內容訴諸實行,還是會觸犯恐嚇公眾罪,其背後的理由,是因為這條規定的立法模式是「危險犯」。犯罪類型可以粗分為「實害犯」和「危險犯」,所謂實害犯,須要有一定的實害結果,比如殺人,有人因此死掉;危險犯則是依照立法者的生活經驗大量觀察,發現某些行為具有高度造成實害的危險,因此決定將處罰前置到這些行為,希望防微杜漸。
如果把犯罪過程想像成一條直線,線的兩端分別是代表起點的犯罪思想,及犯罪造成的實際危害(實害),整個犯罪過程就是從起點(犯罪思想)到終點(犯罪造成的危害)的漸進過程,而「危險犯」是這漸進過程的上半段,立法者基於預防或為了防止危害擴大,在某些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並認為有危險時,就會儘早將有高度危險的典型行為視為犯罪,讓犯罪早點停止。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