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振州(少年調查官)
臉書的好友推荐名單中,經常出現許多朋友的朋友,那天智成發現有個國中學妹面容姣好,就在她的留言板與個人訊息中留言搭訕,後來雙方互加好友。
對方今年才剛升上七年級,名叫思萱。兩人相談甚歡,有時還會以「老公」、「老婆」的曖昧文字稱呼彼此。某日,智成因為在網路上接觸了一些色情資訊,就以黃色笑話逗弄思萱,一時興起要她提供私密照,思萱不知道怎麼拒絕,也不想得罪自己喜歡的人,透過臉書私訊一張自己的裸照給智成。後來智成食髓知味,陸續索照,並要求她拍攝自慰影片,思萱覺得懊悔又不知所措,拒絕配合。
沒想到智成不僅傳給她「你根本就不愛我」的情緒勒索留言,甚至有「再不給我照片,我就公開你之前給的裸照」的威脅。
思萱的媽媽警覺到她有異狀才東窗事發,報警處理……
有法可循
修法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不僅將有對價關係的性交或猥褻行為納入規範,像是供人觀覽而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或者以任何形式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者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都涵蓋在被禁止的範疇內。
智成起初以兩人的親密關係卸除思萱的心防,引誘未成年人拍攝或製造猥褻照片(裸照),可能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後智成變本加厲,見思萱猶豫時,以公開之前給的裸照為由,持續恐嚇對方拍攝猥褻圖象或影片,這樣的行為依同法條第三項來看,處罰至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就算沒有得逞,也難逃法網(法律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暫且不論威脅恐嚇的部分,假如智成真有散布、公開任何兒少性交或猥褻相關的圖象或影片供人觀覽,依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千萬別因為一時好玩或好奇而以身試法。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很多人在熱戀時,禁不住對方的要求拍攝了私密照片或影片,感情淡了,照片收不回來,反而成為對方威脅的工具,每天擔心是不是會傳出去,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網路上的影片複製轉傳速度很快,而且難以澈底刪除,可能會成為一輩子的陰影,一定要小心!
網路世代隱私權更形重要,要懂得拒絕違反意願的私密拍攝,不用擔心得罪他人,寧願拒絕與封鎖對方,也不要讓自己陷入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