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賴瑩真(律師)
時事剪輯
意芬的爸媽購買新房子後,意芬有了自己的房間。意芬除了開心之外,慢慢的也開始有隱私權的意識,覺得房間是自己的小天地,不想讓別人擅自闖入。
有一天,爸媽的朋友帶小孩來家中拜訪,爸媽在意芬不知情的狀況下,帶朋友的小孩到意芬房間參觀,甚至擅自翻看她的書籍、照片,拿她的玩具來玩,把房間弄得亂七八糟。意芬回家發現後,真的是氣炸了。
意芬不斷抗議,要求爸媽尊重她的隱私,並堅持以後如果沒有她的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進入她的房間,隨意拿取她的東西。
意芬的爸媽卻反過來訓斥她:「小孩子哪有什麼隱私權!」「房子是爸媽買的,爸媽讓你有地方住,讓你有自己的房間,你應該感恩!」
最後爸媽甚至規定意芬以後都不能關上房門,以免他們無法掌控意芬在房間裡的狀態。
意芬為此感到委屈,也覺得懷疑,難道只因為房子是爸媽買的,他們就有權力擅自闖入自己的房間,還可以剝奪她的隱私權需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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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有隱私權嗎?
法源探索
依照我國憲法與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解釋,隱私權是身而為人不可或缺的權利,屬於基本人權,如果沒有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應受憲法的保障。
但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是不是也受到憲法保障呢?
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確認「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或父母附屬品」的宗旨,且明定兒童擁有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意見表示權、思想及信仰自由權、休息與休閒權利等,更在公約第十六條規定:「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與名譽亦不可受非法侵害。」我國也在二○一四年制定法律,規定這項公約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應受我國政府與國民遵守。
因此在本案例中,意芬的父母漠視她的獨立性與隱私權,將她視為父母的附屬品,且任意剝奪她的隱私權,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條
憲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六條,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