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琮勛(律師)
時事剪輯
阿財看到一則新聞——「女子攜毒品辯稱不知情,獲判無罪」,內容大概是有個女性過海關時,被查獲行李箱夾層中有塑膠袋包裝的大量毒品。但女子辯稱是朋友委託她幫忙「帶木雕」到臺灣,並給她數萬元酬勞,不知道裡面是毒品。
檢察官認為,要把木雕帶回臺灣,根本不需要花數萬元請人託帶,且該女性的行李箱有密碼鎖,難道不知道裡面沒木雕?但是法院查看了所有女子與該名友人的對話記錄,認為女子應該不知道她幫別人運毒,因此判決無罪。
阿財看完新聞大罵:「哇,都聽人家在講恐龍法官,還真沒冤枉呢,這種謊話連我都能看破,要這樣講,以後犯罪都只要說『我不知道』,不就可以脫罪了?」
IQ動動腦
觸犯法律,只要說出「我不知道」就沒有責任了嗎?
法源探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源。所謂的刑罰,就是國家以公權力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權。因此,除了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也要求在審判時,國家必須要從零開始建構犯罪事實,避免法官因為先入為主而產生誤判,錯誤的侵害人民的權利。
最高法院認定犯罪的標準是:「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以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敘明其如何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綜觀證據資料,足以使一般人確信有犯罪事實,法官才能認定有罪,如果存有合理懷疑,就會以無罪判決。
即使到今天,有人對法官的想像還停留在包青天斷案,要求法官透過「定罪」伸張正義,忘記公權力是危險的武器,須慎重行使。這是人類經過這一千年,從女巫審判到刑求逼供冤案所學到的真切教訓。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