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得浩(律師)
故事
中國晉朝時期,有個名叫王祥的人,他的媽媽很早就去世了,後來他有了繼母。繼母對王祥並不慈愛,常在爸爸面前數落他的不是,因此王祥失去爸爸的疼愛,但他還是很孝順。
繼母愛吃鯉魚,天寒地凍,河水結冰,無法捕捉鯉魚,王祥就赤裸躺在冰上禱告。突然間,河上的冰裂開,從裂縫處跳出兩條鯉魚,他很開心的將鯉魚拿回家給繼母吃。
法眼觀點
現代有些人因為和父母意見不合,就出言頂撞,或者把父母使喚來使喚去,甚至成為「啃老」族,完全不知要獨立,並且孝敬父母。
在王祥生活的時代,他會如此「孝順」大有原因。根據唐朝刑法,不孝是「十惡」之一,處刑極重,不孝的犯罪行為包含:咒罵父母、對父母供養有缺。
反觀現代關於孝順的法律,只見於民法第一零八四條,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至於怎麼樣才算是孝敬,違反孝敬的義務會遭致何種處罰,都沒有詳細的說明。因此這則條文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臥冰求鯉」的故事,提供了我們脈絡去思考如何填補法條的空缺部分——怎樣算孝敬,孝敬有沒有前提?怎麼評價孝敬合不合理?
然而,就刑法來看,似乎對於「孝順」這件事是有某種特殊期待的,例如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百八十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或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殺害或傷害父母,都有加重刑罰的規定。
對於父母施以強暴手法,即使沒有造成傷害,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此外,對於負有扶養父母義務的人,如果未盡扶養義務而棄父母於不顧,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遺棄罪,也要依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加重處罰。
至於到底加重處罰的理由,是單純的因為「不孝順」,還是另有其他原因,讀者不妨思考看看。
啟示
就算對父母傷害未遂(已著手行動,但尚未達成),還是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