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十五歲的小芸為了減輕家計,課餘在飲料店打工,結識了經常去買飲料的大捷,兩人很快的成為男女朋友,經常相約出遊。
假日,小芸上完班,大捷開車帶她上山兜風看夜景。車子疾駛在蜿蜒的山路上,沿途路燈越來越暗。大捷將車停在路旁隱密的樹叢中,並拿出飲料說:「這是特地為你準備的。」小芸喝了一口,覺得咖啡味道怪怪的,大捷解釋這是新品種咖啡豆,小芸沒起疑,大口喝掉半杯。
大捷這時脫下長褲。「你在做什麼?我要生氣了!」小芸話未說完,就被大捷壓制在座椅上並摀住嘴。小芸想反抗,卻發現全身癱軟無力,而後遭大捷性侵得逞,還被強拍了裸照。
事後大捷將驚恐的小芸載下山,在她下車前還說:「這是我們兩個人之間的祕密,不准說出去,否則你的裸照就會被公布在臉書上!」
有法可循
大捷先在咖啡裡下藥,使小芸全身無力後,違反小芸意願,對她性侵得逞,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最重會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大捷未經小芸同意強拍裸照,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的妨害祕密罪,最重會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這個罪,是屬於告訴乃論,被害人提告後,如果和解,可由告訴人撤回告訴。
不過,大捷最後對小芸說的那句話,足使小芸心生畏懼,因此大捷就算沒有公布裸照,仍舊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恐嚇危安罪,最重會被判兩年有期徒刑。
小芸才十五歲,為法律上所稱的少年,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大捷所犯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及恐嚇危安罪,是會被加重判刑的。而這兩罪都屬公訴罪,即使小芸或家長不願意提告追究,但法律仍舊會追究大捷的刑責。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性侵害犯罪有別於一般的犯罪,許多受害人遭遇這樣的事情後,往往隱忍不敢報警。但大家要知道,被性侵害或性騷擾並不是你的錯,任何人都不該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觸碰你的身體,即使是父母、男女朋友也一樣。
我們要學習保護自己的身體,相信自己的直覺,感覺不對就想辦法離開。如果不幸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也要鼓起勇氣告訴信任的人,讓加害者得到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