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性騷擾的罪與罰
這一週的法律宣導主題是性騷擾,老師在黑板寫上「強制觸摸罪」五個字,問學生:「有沒有同學知道什麼是強制觸摸罪?」
同學甲:「老師,我知道,就是未經過他人同意而亂摸。」
老師問:「有沒有人可以舉個實例?」
同學乙:「有部電影《『嫌』豬手事件簿》,女主角乘車時,覺得有人摸她的臀部,但沒看到是誰動手;同車男主角,被懷疑是嫌疑人,檢察官就起訴他。由於證據不多,主要是受害女生的證詞,沒有錄影,男主角堅持沒有動手摸人,因此法官審判時很傷腦筋。法官一方面認為,不能讓犯人逍遙法外;另一方面認為如果此人無辜,不能讓他蒙受不白之冤。」
老師點點頭:「很好,甲同學用淺顯的話描述強制觸摸罪,乙同學舉的例子,可用來作為強制觸摸罪的實例,又可說明法院審判時,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更詳細的內容,待我一一說來……」
法眼觀點
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定義:「……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則是「強制觸摸罪」的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從本條看來,不只觸摸行為可能構成本罪,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都可能構成犯罪。
法院審判犯罪,在被告還沒判決有罪確定前,應推定他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如果想判被告有罪,要有足夠證據為基礎(證據裁判原則),使法院對被告的犯罪事實沒有「合理懷疑」,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如果證據不足,對於被告有無犯罪還有「合理懷疑」時,就應判無罪。
啟示
法院審判以無罪推定為原則,證據足夠才會判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