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民國一○二年臺灣爆發食安風暴,安心食品公司被指控使用工業用油。從此,安心公司的商品被民眾唾棄,各大媒體也連聲譴責。
安心公司受到很大的衝擊,連沒問題的牛乳也嚴重滯銷,就算召開記者會澄清,請民眾不要散播謠言,依舊無法抵擋拒買潮,網路上還有文章指稱安心牛乳添加化學成分。娜娜看了就把這些文章轉貼到臉書的公開社團。安心公司不堪其擾,出示牛奶檢驗合格報告,也向檢察署提告。
四年後,食安風暴已平息,安心公司持續在自家網站公布檢驗報告,但小智又把先前未經查證的文章轉載到PTT各版。安心公司勸他撤下文章卻遭到拒絕,只能提告。
有法可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娜娜與小智轉載毀損安心公司商譽的文章,已構成誹謗罪的基本要件;但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對言論自由有另外保障,如第三款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的情況,提供不受處罰優待。
娜娜轉載文章時,安心公司出現違法食用油問題,食品安全議題不分品項(包含牛奶)受公眾討論,且安心公司又尚未出示合格檢驗報告。因此,娜娜的行為符合第三款的特別保障而不受處罰。
此外,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查證採取「真實惡意原則」,只要依據手邊蒐集的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就可以,即使最後影響到他人名譽,也不構成犯罪。相反的,明明知道是假的或沒查證就散布謠言,懷抱「真實惡意」就會成立誹謗罪。
小智在四年後轉載,社會不再關注安心公司的牛奶,且安心公司都有定期出示檢驗報告,他未經查證就轉載不實文章,是「真實惡意」毀損安心公司名譽,將受誹謗罪處罰。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你曾因為脫口而出的一句話傷害到人,或是別人的無心之言傷了你嗎?當時的過程是怎樣呢?
單以片面資訊就下論斷,是非常偏頗的舉動。尤其網路資訊龐大又複雜,未經查證,易誤解與扭曲他人詞意。最好事先做足功課、深入研究,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再提出具體明確的個人見解與評斷,才具說服力。
其實,言語是個人品格與氣質涵養的表現,說話之道不在於巧言令色、討好諂媚,而在於深思熟慮後的「善解人意、關懷體貼、維護自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