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放學後,男同學圍著大安,爭相傳閱手機裡標題為「校園網紅是妓女」的影片,「快Line給我!」沒多久,男同學人手一機都在瀏覽。原來影片中有一對情侶正在親熱,「身材真好!」「臉蛋好漂亮,難怪是新一代校園網紅!」「肌肉男也不錯……」同學們品頭論足。
「快刪掉!請尊重別人的隱私!」有女同學制止大安。大安回嘴:「我只是點閱別人傳來的影片。」「但你不該隨便下標題,又傳給別人!」「是群組傳來的呀!」
因為太吵,班導師聞風而來,問明事情原委。原來那是網紅與男友自拍的影片,加密儲存在臉書帳號裡,沒想到遭人破解密碼,迅速流傳出去。
大安以手機通訊軟體下了聳動標題,且將影片傳給他人,可以主張言論自由而免責嗎?
有法可循
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標題「校園網紅是妓女」,文義有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的評價。大安傳送該標題涉及網紅隱私的影片給他人,妨害網紅及其男友的名譽,還有他們的社會評價,大安不可以主張言論自由而免責。
大安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誹謗罪,及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的散布猥褻影像罪,兩罪最重都可以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此外,大安還必須負擔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損害賠償責任。
電腦高手未經網紅同意或授權,且沒有正當理由,破解侵入網紅臉書帳號,竊取隱私影片並傳送,除了觸犯前面提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也構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入侵電腦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兩罪最重分別會被判處三年、五年有期徒刑。
你該知道
文/簡里娟(高雄市正興國中輔導教師)
你上網時最常做什麼事?玩遊戲、看影片還是聊天?或是以學習為主,搜尋知識訊息,還是查詢資料?網路訊息的正確性和正當性你如何分辨?
人都有好奇他人隱私的本能欲望,網路的快速傳播與便利搜尋,加上標題聳動、情節誇張的資訊,通常都能吸引點閱,會驅使人想一探究竟,但看到涉及他人隱私的不當內容,就該自我約束、拒絕閱讀。如果你轉傳或揭露,只會加深當事人的心理傷害。
此外,我們也不應該將過多的個人資訊放在網路空間,這也是保護隱私一勞永逸的絕佳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