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美式炸雞夯店胖小爹紅遍全臺,加盟店如雨後春筍般一家接一家開。芬芬住在南投偏鄉地區,為就近照顧生病的母親,也在住家旁開設加盟店。
店開幕後生意非常好,除了很多顧客慕名而來,也因為芬芬待人親切、長相甜美。阿澤就是在某次來店消費後對芬芬一見鍾情,每次都藉著買炸雞的機會攀談。但芬芬忙於店內生意沒有空理會。
有一天,阿澤打電話向芬芬說明天廟會活動有用餐需求,要預訂一百份豪華炸雞桶。隔天下午,芬芬忙著處理阿澤的訂單。阿澤又想跟她聊天,誰知芬芬根本無暇理會。阿澤因惱羞成怒逕自離去。
芬芬將這筆訂單處理完後,通知阿澤前來拿取。但直到店打烊,阿澤都沒出現,連手機也打不通,芬芬因此損失慘重。
IQ動動腦
試問阿澤這樣的行為有沒有刑事責任?
法源探索
買家向賣家訂購物品後卻未付款取貨,如果一開始主觀上沒有不付款的意思,而只是單純後悔不買,那麼只有民事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尚不涉及刑事處罰。但如果買家在下訂單時沒有買的意思,卻謊稱要買,就不只是單純的民事責任,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舉「網路購物後寄送到便利商店再行付款」的案例來說,若是出於惡整賣家的心態而假意下標。貨送到後,故意不去領取,目的是為了讓賣家蒙受損失,那買家除了民事上債務不履行責任外,還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如果買家在下標時是真心要買,是商品到貨後,覺得花太多錢而反悔不去取貨,就不會構成詐欺罪,而只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問題。
要認定買家是懷抱惡意下標,必須有強而有力的證據,例如該買家有多次密集下標卻不取貨的惡性紀錄,才能勉強從客觀事實裡反推行為人具有惡意,成立詐欺罪。
阿澤向芬芬預訂一百份豪華炸雞桶,除了民事上債務不履行責任外,是否還成立刑事詐欺罪?關鍵在——阿澤一開始是否有購買的意思。如果阿澤只是為了吸引芬芬注意,不打算付錢,就構成詐欺罪;相反的,如果阿澤本來想付款,是因為惱羞成怒而不願意付款,則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