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時事剪輯
每逢年節,最受歡迎的活動肯定就是「交換禮物」,看禮物包得漂漂亮亮的,猜猜裡頭會有什麼神祕驚喜,是活動歷久不衰的主因。阿珠在網路上交了一些朋友,最近剛好要聚會,她在網路群組裡提議:「明天火鍋趴也來玩交換禮物好嗎?」
群組成員小強剛好在路上等紅燈,拿起手機就回:「好哇,要就拿出誠意,交換一千塊錢的禮物,只能多不能少呵!」
火鍋趴當天,酒足飯飽後,大家興高采烈的準備開獎。在鬧哄哄的過程中,忽然竄出阿珠一聲驚呼:「為什麼我的禮物是一大塊磚頭?我給的是名牌手機殼呀!」
就在眾人驚呼聲中,小強默默離場,因為手機殼是他拿到的,磚頭也是他放的。
IQ動動腦
小強這樣交換禮物可能隱藏什麼法律問題?刑事程序上又會怎麼處理?
法源探索
如果說答案是「詐欺罪」,大家可能會覺得:不過是換個禮物,弄到上法庭有點誇張吧!就先讓我們看看規定,刑法第三三九條指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符合這規定就觸犯本罪。
第一,所謂「不法所有的意圖」,像是故事裡,大家約好要提供一千元以上的禮物,小強卻從路邊撿個大磚塊來換,貪小便宜拿走名牌手機殼。
第二,所謂「施用詐術」,就像故事裡,在大家約定好價額的前提下,小強只放了個大磚頭,就老神在在的假裝已提供不錯的禮物,這種唬人的把戲正是詐術。
第三,所謂「交付財物」,是參與交換禮物遊戲的阿珠,因為小強的承諾,深信彼此間對禮物金額的規則,而願意拿名貴手機殼出來交換,也符合法規對交付的描述。
小強從事詐欺行為的疑慮已躍然紙上。不過,縱使如此,這不過是朋友間在交換禮物,對社會的交易秩序影響有限,公權力也不應該動輒得咎,隨便把刑罰施加在人民身上。
所以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如果檢察官覺得小強只是一時歹念,似乎應視情況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命小強對阿珠道歉或賠償,讓這件事情獲得圓滿解決。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三三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