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講師)
時事剪輯
臺南市政府為辦理臺南市西港區的道路工程,經內政部核准後,著手徵收相關土地。但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及社運團體,都認為這樣的徵收明顯違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政府必須證明,有興建公共建設的必要才可以發動徵收。
反對者主張:這次徵收有無必要,判斷依據是民國九十五年時制定的都市計畫;但十多年來,西港地區早與當年規畫差異極大,都市計畫卻從未更新。
不料臺南市工務局於一○六年九月開始要求包商拆除附近民宅,當地居民多年務農的成果,勢必因為道路工程而毀於一旦。此外,徵收範圍內還有許多珍貴樹木,以及日治時期的鐵道文化資產。
面對這樣疑似不當徵收的案件,為了避免居民財產權、當地生態與文化受到不可回復的損害,環境法律人協會組成律師團協助當地居民,並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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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去法院訴訟前,要先經過「訴願」這道程序?什麼又是「停止執行」?
法源探索
首先,法律之所以規定,人民向法院起訴前,須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是希望讓行政部門針對人民不服的事情自我審查。如果訴願決定能讓人民取得想要的結果,可以減少進一步的訴訟。反之,就算訴願結局不利,如果行政機關的理由充分詳盡,讓人民知道未來勝訴機會不大,也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訴訟。
只是訴願過程中,徵收動作並不會停下來,因此可能發生一種狀況:就算訴願成功,既有建物或農作物早被拆光處理掉。因此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特別規定,如果能證明徵收處分非常可能違法;或者徵收過程中,將產生一系列覆水難收的損害,人民可以向訴願機關要求凍結處分的效力,這就是「停止執行」。
回到本案,外環道路是否確實有開闢的需求?在地居民的財產權、生態環境與文化資產是否一去不復返?涉及徵收處分是否明顯違法,是否將發生不可恢復的損害,都值得我們繼續關心。
相關法條
訴願法第九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