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耀平(律師)
故事 摸金犯法
「你知道嗎?相傳在三國時代,曹操陣營有個名叫『摸金校尉』的職位,專門盜墓,為曹操籌集資金?」小綠說道。
阿沁回答:「我聽過這個名號,但那不是虛構的角色嗎?」
小綠回答:「不知道,我也是從網路文章中得到這個資訊的。」
「說到網路,阿沁,最近常看到你愁眉苦臉的坐在電腦前瀏覽網頁,是在看什麼樣的資訊哪?」
阿沁:「唉!最近幾個月入不敷出,一天能吃個兩頓飯就謝天謝地了。想找兼職,但專長有限,工作難找。」
小綠:「找工作填飽肚子是當務之急,但如果你利用時間培養專長,是不是比較有利於長遠的規畫?」
阿沁:「話是沒錯,但肚子總要先顧好吧!對了,小綠,你說那個『摸金校尉』是怎麼盜墓的呀?」
小綠:「你該不會當真吧?我只不過是覺得新奇,不是鼓勵你去盜墓哇!何況你不是很怕阿飄、屍體嗎?盜墓還有刑事責任呢!」
阿沁:「真的嗎?」
法眼觀點
生老病死為人生必經階段,人們對於死亡、亡者,無不存在崇敬的心。因此,傳統文化中對喪葬儀式安排、陪葬品選擇都很慎重。
關於打擾亡者、盜取陪葬品等行為,在刑法中有不同類型的規範:
如果損壞、盜取屍體,或損壞、盜取陪葬物、遺骨、骨灰等物,是依照刑法第二四七條的規定處罰:「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如果盜挖墳墓,依刑法第二四八條第一項處罰:「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盜挖墳墓,又損壞、盜取屍體,或損壞、盜取陪葬物、遺骨、骨灰等物,依照刑法第二四九條的規定處罰:「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汙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啟示
腳踏實地規畫人生,才會有光明的前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