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小華從小抱著「自掃門前雪」的心態過日。有一天,他家隔壁髮廊加裝冷氣,一名工人失足自二樓摔落防火巷。由於防火巷只有四十公分寬,進出救援不便,髮廊店員向小華請求打開住家前後門以利進出。
小華心想:「要是工人死掉,那我家豈不成了凶宅?」於是拒絕店員要求,並隨即拉下鐵門不聞不問。店員只好從防火巷進入救援,多花了三十分鐘才將工人帶出,送醫急救後,工人依舊回天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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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不願伸出援手,致使救援時間延長,工人不幸過世,是否觸犯刑法?
法源探索
刑法作為效果最嚴厲的法律,一旦發動,不是要剝奪犯人的性命,就是要將犯人抓去關,因此刑法處理的必然是對他人最嚴重的侵害。「達成侵害」的手段,可能是積極的「為惡」(如在別人牛奶裡放瀉藥),也可能是消極的「不行善」(如發現別人喝過期牛奶卻不阻止)。「為惡」的嚴重程度高於單純的「不行善」,所以刑法可理直氣壯處罰他人為惡,卻難以義正詞嚴處罰他人不行善。要處罰他人不行善有其他條件,關鍵是「保證地位」。
「保證地位,指的是賦予行為人積極作為義務的身分地位」,換句話說,當行為人具備保證地位時,負有「要做某件事情」的義務,未積極去做,不行善就值得用刑法來處罰。舉例來說,媽媽對女兒具有保證地位,當媽媽看見女兒喝下過期牛奶卻沒有阻止,就可能被處罰;如果喝過期牛奶的是鄰居,媽媽對他沒有保證地位,就不會被處罰。這正是刑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的意義所在。
案例中,小華拒不開門是消極不行善,除非能找出他的保證地位,否則刑法依舊不能介入。由於工人與小華並無親屬關係,失足原因也跟他無關,因此可以確定小華欠缺保證地位,也沒有刑事責任。
相信不少人對這個結論會不服,畢竟小華做了自私的決定。但我們絕不能單憑直覺來處罰他人,因為刑法的重要特徵就是「只處理對他人最嚴重的侵害」。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刑法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