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正芬(檢察官)
實況播報站
美娟在社區擔任清潔人員,這一天,住戶將有裂痕的玻璃酒瓶丟到塑膠類回收箱,害美娟差點受傷,而向社區總幹事抱怨:「我要是受傷,誰要負責?」「我張貼了公告:『垃圾要確實分類,以免清潔人員受傷』,但根本沒用。」
總幹事苦惱不已,求助於社區主任委員。「將違規的人拍照公布?」「可能侵害隱私權。」「直接糾正違規的人?」「會傷和氣……」
這時總幹事想起到新加坡旅遊的經驗,心想重罰有效,提議張貼處罰公告,「就寫『嚴禁亂丟垃圾,不按規定分類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一萬元罰鍰,本隊將不定期巡查,請社區配合錄影存證。環保局第一分隊啟』。」主任委員不贊同:「假藉環保局人員名義張貼處罰告示,可能犯法。」
我要發問
張貼假藉環保局第一分隊名義製作處罰公告,有沒有犯法?如果張貼後立刻取下,並向環保局道歉取得諒解,是不是不成立犯罪?
法律布告欄
案例中的「處罰公告」,在形式上以政府機關環保局第一分隊具名,內容表示對違規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足以表彰是環保局第一分隊的公務員本於職務而製作的公文書。總幹事不具公務員身分,無權製作公文書,雖然動機是為了嚇阻住戶,但假藉名義製作公告,已足以損害政府機關的公信力,仍然構成刑法第二一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將公告張貼在大廳,則觸犯同法第二一六條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犯罪刑度如同前述。
張貼公告後就算立刻取下,由於這項犯罪屬於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即使被冒名的政府機關願意原諒這項行為,但依舊成立行使偽造公文書的重罪。換言之,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但是法院可能會參酌總幹事張貼公告的動機,是因為住戶亂丟垃圾屢勸不聽及避免清潔人員受傷等情事,而非單純基於私人利益而為,可能酌量減輕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