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鼎棫
時事剪輯
傳統產業廠近日恰逢旺季,產能需求旺盛,工廠老闆阿強苦於人手嚴重不足,卻礙於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也就是現在我們常在新聞中聽到的「一例一休」),無法指使勞工加班。因此阿強不得不外聘人力,更無法接太多訂單,讓阿強對法令極度反感。
然而,最近剛好接到了一筆大訂單,在重金利誘下,阿強牙一咬,偷偷命員工繼續於例假日加班。誰知道竟然就被當地的勞檢員查獲,以該工廠違規情節嚴重,處以高額罰鍰。
阿強不服,暗自盤算要提起訴訟,將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因為他認為一例一休的規定,不當限制了他與勞工之間協調勞動條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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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該怎麼看待「一例一休」的規定?這項規定是否過度限制簽訂契約的空間?
法源探索
從憲法精神來看,人民應享有契約自由,因為這樣可以讓契約當事人自由決定他們想要的締約方式和內容,藉此充分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但是,契約並非毫不受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說,只要不違反比例原則,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必要,合理用法律限制人民的契約自由。
有關一例一休的規定,是國家透過立法方式建構的最低勞動門檻,用意在提供足夠的休假,來減少勞工身心疲憊,甚至過勞死的情況。讓勞工能安心工作,進而提高生產效率,增加企業利潤,達到勞雇關係雙贏的局面。
雖然對雇主來說,強制定期讓勞工擁有例假日與休息日,並且設立處罰違規行為的相關規定,使雇主自主決定勞工上班時間或上班方式的契約自由受到限制,然而這樣的規定,是促使老闆讓勞工能夠休息的適當手段。
另外,考量勞工經濟條件或協商力量居於弱勢的,並不容易透過罷工等方式來與老闆討論合理的休息方式,所以讓國家站出來設定標準,並採取罰鍰作為強制推動的手段,也是必要的行為。因此符合憲法第23條下「比例原則」的精神,並沒有牴觸憲法保障契約自由的想法。
相關法條
憲法第二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