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奕廷(律師)
時事剪輯
大學生小萌個性偏激、人緣不佳,由於向班上同學小泉告白遭到婉拒,因此由愛生恨,決定要伺機報復。
小萌知道小泉的家用電話與手機門號,以未顯示來電的方式撥打小泉的家用電話,接通後卻不發一語。待小泉掛斷電話後又馬上再度撥打,每日都重複數十次。長久下來讓小泉不堪其擾,又不知道撥號者的身分,只好將所有未顯示號碼的來電設定為自動拒接。
小萌無法撥通小泉電話,更加憤恨,認為小泉故意封鎖自己,用自己的手機門號傳送訊息給小泉:「你把我弄得一團糟,我絕對不會放過你,我一定要讓你付出代價!」
小泉在收到簡訊後,深怕小萌會對自己做出傷害行為,上下學途中都必須特別注意周遭環境,導致心神不寧、無法專心,精神壓力極大,甚至因此必須接受心理諮商。
IQ動動腦
請問小萌的行為在法律上有何責任?
法源探索
電話為人們提供迅速便捷的溝通管道,卻也可能會遭到濫用而成為侵害他人的工具。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小萌撥打無聲電話與傳送威嚇簡訊的行為,是因故意而不法侵害小泉之權利,或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小泉,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小萌傳送帶有「我絕對不會放過你」、「一定讓你付出代價」等字眼的訊息,是帶有加害小泉身體的恐嚇行為,導致小泉害怕、畏懼,甚至必須接受心理諮商,將會成立恐嚇罪而負擔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小萌前述撥打無聲電話的行為,雖不成立刑法恐嚇罪,但除了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尚可能因藉端滋擾住戶而遭受行政裁罰。
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