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鴻文(法官)
故事 供御用藥
有個專賣治療腳長繭藥膏的人,為了招攬顧客,訂做了一塊招牌掛在門口,上面寫著「供御」二字,誇稱他賣的藥膏是供皇帝使用。鄉民不管真實與否,爭相購買。
某一天,有個讀書人經過店前,見門庭若市,便一探究竟,質問賣藥人:「皇帝出門有轎坐,甚少走路,腳根本不會長繭,哪裡需要藥膏治療?」賣藥人語塞,排隊買藥的人聽聞後,逐漸散去。
賣藥人行騙事蹟傳到宮裡,皇上遣人將他帶來審問,賣藥人向皇帝求情:「皇上請息怒,草民深感皇上英明,受百姓愛戴,為求餬口,才借皇上天威吸引顧客。」皇帝聽後,龍心大悅,無罪釋放賣藥人。
賣藥人從宮裡平安返家後,摘下原來的招牌,改掛上「曾經宣喚」四字,無奈已無法取信任何人。
(取材自金安著《中國寓言故事》)
法眼觀點
時下人們常在網路上販賣物品,但並非所有東西都可在網路上廣告、販售。藥事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為了維護民眾用藥安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由合法申請之藥商,於登記地點販售。未申請藥商登記的一般民眾不可販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藥事法第六十五條也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由此可見,一般民眾不具藥商資格,不得販售自己用剩或從國外帶回來的藥品或醫療器材,更不得宣稱具有療效之廣告。
依故事情節適用現今法律,倘賣藥人不具備藥商資格,就不得為藥物之廣告、販賣。賣藥人佯稱藥品是「供御」,藉以招徠顧客,甚至有涉犯詐欺取財罪之嫌。
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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