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柯萱如(律師)
小安的爸爸是上班族,媽媽是家庭主婦。
平常爸爸對小安和媽媽很好,不過,小安最怕爸爸出去喝酒應酬。因為爸爸每次晚上喝完酒回家,就好像變了一個人,會大聲叫喊、辱罵三字經、到處敲打桌椅,有時還會摔壞家具,讓小安與媽媽常害怕的躲在房間裡,不敢出去。
有一天半夜,爸爸喝醉酒回家,甚至闖進房間,把正在睡覺的媽媽和小安推下床,不准她們睡覺,要小安與媽媽陪他談天聊心事。
小安聽說發生家庭暴力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小安猶豫要不要尋求法律援助,但又擔心爸爸沒有動手毆打自己或媽媽,這樣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嗎?
有法可循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並不限於肢體暴力,還包含精神、經濟與性暴力。
除了毆打、傷害的行為之外,例如恐嚇威脅、跟蹤監視、不給生活費、性騷擾或性侵害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行為的態樣。因此,小安的爸爸辱罵三字經、毀損家裡物品、阻止小安睡眠,造成小安與媽媽身心畏懼及痛苦,可能構成家庭暴力行為。
除此之外,聲請民事保護令並不代表要把家人趕出家門。在情節輕微,或聲請人沒有要求的情況,法院會核發在特定期間,命加害者「禁止再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得為跟蹤、騷擾行為」的保護令內容。
在這種狀況下,保護令只是警告加害者,警告他未來不可以再有任何肢體上、精神上的暴力行為,加害者並不會立刻被趕出家門,或被判刑。
如果家庭暴力的情節重大,法院才會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決定是否核發「禁止加害者與被害者接觸、要求加害者遠離或遷出特定處所、交付特定物品、完成加害者處遇計畫等」的保護令。
你該知道
文/李嘉文(宜蘭縣頭城家商輔導主任)
家庭暴力的行為已經不是家庭事件,而是社會事件。不僅你自己可以撥打113專線,身邊的人或師長都可以幫你求助,在社會資源介入後,你也可以和社工討論你的擔心,讓更多資源來協助你的家。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家是溫暖避風港。我們不能選擇自己的原生家庭,很多事情也不是你可以處理的,如果你像小安一樣,在家中遇到讓你感到擔心害怕的事情,請記得要勇敢的向身邊可信任的親友或師長求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