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雅方(律師)
時事剪輯
最近臺中有名女子在凌晨酒醉駕車闖紅燈,高速撞上綠燈直行的機車,機車騎士被撞飛後重摔落地,送醫不治死亡。
這名女子肇事後竟未停車,駕車逃逸。隨後警方在距離案發現場六百公尺處,發現故障的肇事車輛,該名女子坐在副駕駛座,聲稱車輛由他人駕駛。
經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並依據目擊證人的證詞戳破該名女子的謊言,該名女子自知難以狡辯,才坦承自己是駕駛人。她已經有兩次酒醉駕車的前科紀錄,駕照早被吊銷,這是她第三次被查獲酒醉駕車,酒測值為每公升零點四六毫克,被警方移送法辦。
被撞死的騎士,是一家烘焙坊老闆,因為對烘焙有興趣,辭去原來工作自學烘焙。起初在夜市試賣甜點,後來才開設店面,每天工作至少十多個小時。儘管他工作繁忙,仍不忘做公益,每週都會準備二十份愛心甜點送給附近學校的清寒家庭。這場車禍奪去他的生命,夢想就此幻滅。
IQ動動腦
這名女子將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呢?
法源探索
這名女子酒醉駕車,高速闖紅燈撞死機車騎士又肇事逃逸,她的行為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又修正該條規定,提高該條法定刑度,修正理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醉駕車與酒醉駕車致死的刑度,肇事逃逸者同樣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提高肇事逃逸刑度。」
車禍發生後,應立即下車查看有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如果有人受傷,應通報警方及救護單位前來處理,並協助傷者就醫。如果能夠即時對傷者實施救護,往往能降低傷害的程度或避免更嚴重的死亡結果,這也是立法者增訂刑法肇事逃逸罪所希望達到的效果。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